房屋或者土地面临征收,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正常预期,被征收人应当怎么办?是直接与征收部门协商,还是拒绝签字,或者立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拆迁补偿明显偏低,首先要做的不是急于接受补偿报价,而是全面核查征收依据、补偿方案、权属资料、房地产评估报告以及补偿项目的认定情况。 补偿金额是否合理,不能仅凭征收部门给出的一个数字判断,而应当结合房屋性质、土地权属、实际用途、建筑面积、区位条件、评估时点及适用的补偿政策综合分析。
实践中,不少被征收人发现补偿金额明显偏低,却不知道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有的房屋面积被少算,有的经营性用房被按照普通住宅认定,有的土地使用权益没有得到充分考虑,还有的评估机构选取的可比案例、评估方法或者评估时点存在问题。
如果没有及时核查原始材料,即使后续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能因为证据不足而影响维权效果。
一、首先核查征收决定及征收审批文件
判断拆迁补偿是否合法合理,首先要弄清楚征收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依据。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重点核查:
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公告;
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征收范围及具体征收对象;
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及用地相关文件;
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是否依法落实;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是否依法开展相关调查、论证和程序工作。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则应重点核查:
土地征收预公告;
土地现状调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征地批准文件;
征收土地公告;
补偿安置协议及相关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集体土地征收具有相应的预公告、调查、方案公告、听取意见、征地报批及批准后公告等法定程序。
如果征收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可能影响后续补偿决定的合法性。
因此,被征收人不能只关注补偿金额,还应当审查征收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WritingBlock>
二、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方案及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方案是判断补偿金额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补偿通常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根据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因此,应重点核查征收补偿方案是否明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以及是否对不同性质、不同用途的房屋作出合理区分。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则应重点核查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以及社会保障等相关安排。
需要注意,集体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不同的补偿规则,不能简单地将国有土地房屋的市场价格标准直接套用于所有集体土地征收案件。
如果补偿方案没有充分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权益,或者相关补偿项目存在遗漏,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依法申请听证或者寻求其他救济。
三、核查房屋产权、土地权属及实际面积
房屋面积和土地权属认定,往往直接影响最终补偿金额。
实践中,部分征收项目存在房屋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附属建筑未被纳入补偿、土地使用面积认定不完整等问题。
建议重点核查:
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权属证明;
房屋测绘报告及面积认定材料;
房屋平面图、建筑图纸及历史档案;
宅基地审批资料及建房手续;
房屋实际使用情况和附属设施资料。
对于没有取得完整产权登记的房屋,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没有证书就一律没有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应结合土地权属、建设时间、历史形成原因及相关审批资料综合判断。
如果实际建筑面积明显大于补偿认定面积,应当及时调取测绘资料、调查登记表及认定结论,核实面积差异产生的原因。
四、重点审查房地产评估报告是否存在问题
房地产评估报告是国有土地上房屋价值补偿的重要依据,也是拆迁补偿争议中最容易出现专业分歧的环节。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程序和评估结果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被征收人应当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1. 评估机构是否依法选定。
核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程序、资质及相关执业人员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2. 评估时点是否正确。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原则上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能随意使用明显偏离法定评估时点的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3. 房屋用途和性质是否认定准确。
对于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及其他不同用途的房屋,应当核查评估报告是否准确反映其实际情况及合法用途。
4. 评估方法和可比案例是否合理。
核查评估方法是否适当,类似房地产的选取是否具有可比性,区位、面积、用途、建筑结构及成新程度等因素是否得到合理考虑。
5. 房屋附属价值是否完整。
核查装修装饰、附属设施、设备及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价值因素是否得到合理处理。
如果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被征收人应当注意法定救济期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不能因为认为评估价格过低,就只在口头上表达不满,而忽略正式的复核和鉴定程序。
五、核查补偿项目是否存在遗漏
有些征收补偿金额看似偏低,并不是房屋本身的评估价格存在问题,而是其他应当考虑的补偿项目没有得到充分认定。
特别是经营性房屋、企业厂房、商铺及其他生产经营场所,更需要全面核查。
建议重点检查:
搬迁费用是否合理计算;
临时安置费用是否依法落实;
停产停业损失是否依法认定;
机器设备搬迁、安装及调试费用是否得到合理考虑;
装修装饰及附属设施是否遗漏;
土地使用权益及地上附着物是否得到依法补偿;
符合条件的补助、奖励是否纳入方案。
对于企业厂房和经营性用房,尤其要注意保存营业执照、纳税记录、租赁合同、设备采购凭证、财务报表、员工工资记录及实际经营情况等材料。
不同补偿项目的适用条件和计算方式存在差异,不能将所有经营损失都直接认定为征收补偿项目,而应结合适用法律、地方规定和具体证据逐项审查。
六、发现补偿明显偏低后,应当如何依法维权?
完成上述材料核查后,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发现的问题确定具体的维权方向。
第一,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对于补偿方案、面积认定、房屋用途及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意见,明确提出异议事项及事实依据,并保存提交凭证。
第二,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对于尚未取得的征收审批文件、土地调查资料、补偿方案、评估机构选定资料及相关行政文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依法申请复核评估或者鉴定。
如果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争议,应当特别注意前述10日复核及鉴定期限,避免错过法定程序。
第四,根据具体行政行为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果征收决定、补偿决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存在违法问题,应当结合行为性质、复议前置规定及法定期限选择救济途径。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注意保存现场及财产证据。
对房屋现状、装修情况、经营设备、附属设施及实际面积进行拍照、录像,必要时依法采取公证或者证据保全措施,防止后续因房屋拆除、现场变化导致证据灭失。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不应仅凭补偿金额偏低就简单拒绝所有程序性文件,也不应在没有充分核查补偿内容的情况下轻易签署补偿协议。对于已经收到补偿决定的案件,更应及时核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
结语
拆迁补偿是否合理,不能只看征收部门最终给出的补偿数字,而应当从征收依据、补偿方案、房屋权属、面积认定、房地产评估以及补偿项目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审查。
王有银律师团队认为,征地拆迁补偿纠纷的处理,核心在于找到补偿偏低背后的具体法律问题,并通过原始材料、专业评估和完整证据链明确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补偿职责。被征收人应当尽早核查相关材料,及时固定证据,在法定期限内选择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避免因遗漏关键证据或者错过维权期限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FAQ 1:拆迁补偿明显低于周边房价,是否一定违法?
不一定。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依据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等法定标准判断,而不是简单以周边所有房屋的挂牌价格作为补偿依据。对于集体土地征收,则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当地依法制定的补偿标准,结合具体权利情况判断。
FAQ 2:没有房产证的房屋,拆迁时就没有补偿吗?
不能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房屋建设时间、历史原因、审批手续、土地性质及依法开展的调查认定结果综合判断。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仅凭没有产权证书就直接认定全部属于违法建筑。
FAQ 3:对拆迁评估价格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当注意收到报告后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再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具体应当结合报告送达时间及适用的评估规则及时办理。
FAQ 4: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被征收人还能提出异议吗?
可以。被征收人可以依法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集体土地征收也有相应的方案公告、意见反馈及听证程序。
FAQ 5:补偿金额明显偏低,是否可以拒绝签字并直接起诉?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于尚处于方案征求意见阶段的,可以依法提出书面意见;对于已经作出的补偿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应结合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单纯拒绝签字并不能自动启动司法救济,也不会当然中止征收程序,因此应及时核查法定期限和相应法律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