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 LEGAL GUIDE

政府信息公开
让行政行为经得起检验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城市更新与重大行政决策,往往伴随着大量由行政机关制作、获取和保存的文件资料。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资料、规划审批、项目批复、资金使用及补偿安置信息,既关系行政程序是否合法,也关系权利人能否准确判断事实、依法表达意见并选择救济路径。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获取行政信息、核实项目依据、固定争议线索的重要法律途径。

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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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RIGHTS知情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简单地向政府“要一份材料”,而是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政府信息、由谁制作或保存、是否已经主动公开、是否涉及第三方权益或法定不公开情形,都会影响申请方式和答复结果。把信息事项界定准确、把申请对象找准确、把程序节点留完整,才能让信息公开真正服务于事实查明和权利维护。

01

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明确制度边界,判断哪些资料可以依法申请

BASIC CONCEPT

政府信息的核心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判断一项材料是否属于政府信息,重点看信息是否由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是否与其行政管理职能相关、是否以文件、数据、图纸、录音录像、电子记录等形式客观存在并被记录保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但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必须为申请人重新制作材料、进行专业论证、回答法律咨询、解释政策含义,或者对尚未形成、未制作、未获取且不存在的信息进行创造。申请内容应尽量指向具体、可识别的既有信息。

关键区别:申请公开的是行政机关已经制作或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而不是要求行政机关替申请人调查、分析、评价或者作出新的结论。

信息公开与其他权利程序的关系

信息公开可以帮助申请人了解行政决策依据、项目审批过程和行政机关掌握的资料,但它不能当然替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补偿协商、履职申请等法定程序。若争议核心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应针对相应行政行为依法选择救济;若核心是未依法公开特定信息,则应围绕信息公开答复或不履行公开职责的行为判断救济路径。

02

征地拆迁中哪些信息值得申请

围绕项目合法性、补偿依据与程序过程梳理资料范围

DISCLOSURE SCOPE

征地拆迁项目涉及多个行政层级、不同职能部门和多个实施阶段。信息申请应结合项目所在地、土地性质、征收类型、项目进度和争议焦点确定,避免只写“要求公开全部拆迁资料”等过于宽泛的表述。

01

征收决定与项目依据

可围绕征收决定、征收公告、项目批准文件、建设项目立项资料、征收实施依据及相关行政决定,核查项目是否经过相应法定程序。具体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分别确定。

重点:项目批复、征收决定、公告及相关依据
02

土地权属与用地审批

可根据案件需要关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建设用地审批、供地、用地规划许可及相关批次文件。不同阶段文件的制作机关和公开主体可能不同,需要逐项识别。

重点: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批准及供地信息
03

补偿安置方案资料

可关注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补偿标准依据、安置方式、补偿资金安排、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依法应公开或可申请公开的信息。

重点:方案文本、意见征集及补偿标准依据
04

评估与测绘资料

可结合具体行政机关是否制作、获取或保存,申请评估机构选定资料、评估报告、测绘成果、调查登记资料及相关行政处理记录。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第三方权益时,应依法判断是否适用区分处理。

重点:调查登记、评估测绘及相关记录
05

规划与建设审批

可围绕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项目核准或备案等信息提出申请。申请前应区分规划编制成果、审批文件与尚在研究过程中的内部资料。

重点:规划成果、许可文件及项目审批
06

行政强制与现场实施

涉及责令交出土地、限期拆除、强制执行、现场处置等争议时,可根据行政机关实际掌握情况申请相关决定、催告、公告、送达、执行记录及现场资料。

重点:行政决定、送达凭证及执行记录
07

会议纪要与政策文件

对外发生实际行政管理作用的政策文件、规范性文件及已形成的会议纪要,应结合其性质、制作主体、公开属性和具体内容判断。并非所有内部讨论、过程性信息都当然属于应公开范围。

重点:正式政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记录
08

财政资金与补偿支付

可关注依法应公开的财政预算决算、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补偿资金管理及相关公开信息。涉及特定个人账户、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内容,需与可公开部分区分处理。

重点:预算决算、资金安排及公开支付信息
09

听证与意见处理

可关注依法形成的听证通知、听证记录、征求意见公告、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关处理文件。申请时应明确具体事项和时间范围,便于行政机关检索。

重点:公告、听证记录及意见处理材料
03

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

先检索已有公开信息,再依法提出具体申请

TWO CHANNELS

主动公开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信息,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征收土地、房屋征收、重大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信息,可能分别受到条例及相关特别法律法规的公开要求约束。应先查看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专栏、公告栏及政府公报等渠道。

依申请公开

对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符合条例规定且由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明确申请人身份、所需信息内容特征、获取方式和途径,并尽可能提供有助于行政机关检索的项目名称、地点、时间和文号等线索。

实务提示:先检索公开目录、政府网站和项目公告,既能减少重复申请,也有助于准确确定信息名称、制作机关和申请对象。对已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告知获取方式或途径。
04

向哪个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对象是否适格,直接影响信息检索和答复

PROPER AUTHORITY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向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不能仅因某机关参与了项目、出现在公告中,便当然认定其保存全部资料。应结合信息的制作来源、获取过程、职权分工和实际保管情况确定申请对象。

A信息制作机关文件由哪个行政机关制作,通常是识别公开主体的重要线索。
B信息获取机关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信息,也可能属于其掌握的政府信息。
C职权管理部门自然资源、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按职责掌握不同类别资料。
D乡镇及区县机关基层政府可能掌握调查、实施、公告及现场管理等资料。

申请机关不掌握信息时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经检索确认不掌握所申请信息的,应依法作出相应告知;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依法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涉及多个机关分别制作或保存的资料,通常需要根据各机关实际掌握情况分别提出申请,不能期待一个机关当然汇总所有部门的档案。

如果项目实施主体、征收主体和文件制作机关并不一致,应通过公开的机构职责、项目公告、行政文书落款、印章及相关文件线索综合判断。

05

信息公开申请书如何撰写

把事项写具体,把检索线索写清楚

APPLICATION DESIGN

申请内容应当具备可识别性

申请事项宜采用“一项信息对应一个明确描述”的方式,尽量写明信息名称或内容特征、涉及项目、具体地块或房屋位置、形成或实施的大致时间、相关行政机关等。若确实不知道文件正式名称,可以描述文件所反映的事项和用途,但应提供足以帮助检索的线索。

建议写明的基本内容

  • 申请人真实姓名或名称、有效联系方式及依法需要提供的身份信息。
  • 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内容特征或其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描述。
  • 涉及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地块编号、房屋坐落、时间范围等检索线索。
  • 希望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例如纸质邮寄、电子邮件或其他法定方式。
  • 申请日期及必要的签名或盖章,并保存提交凭证。

避免模糊、重复或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制作信息

“请公开该项目所有材料”“请说明为什么补偿不合理”“请调查谁违法”等表述,可能混合了信息获取、咨询、投诉举报和履职请求,难以形成清晰的信息检索对象。可以将问题拆分为具体文件申请,并将要求调查处理、履行职责或撤销行政行为的请求另行通过相应法定渠道提出。

一份申请不宜无限扩大范围。将同一项目拆分为若干明确的信息类别,分别标注时间、地点和文件特征,通常更有利于检索、答复和后续争议举证。
06

提交申请后的法定流程

从接收、补正到答复,完整保存程序节点

PROCEDURE
01

提交申请

通过当面、邮寄、政府网站或其他符合规定的渠道提交,并保留完整申请文本。

02

接收与登记

保存签收凭证、平台提交记录、受理回执及申请机关确认信息。

03

补正或检索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关注补正通知及合理补正期限;同时留存补正材料。

04

依法答复

核对答复主体、答复形式、信息内容、理由说明及获取方式。

05

评估救济

对答复或逾期未答复不服的,及时评估复议、诉讼及其他法定途径。

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应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核算: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补正、征求第三方意见等特殊情形应结合条例具体条款判断。
07

行政机关常见答复类型

不只看“公开”或“不公开”,还要审查答复理由

RESPONSE REVIEW
01

予以公开

核对提供的信息是否对应申请事项,是否完整、清晰,获取方式是否可行;如仅提供部分资料,应确认其他部分的处理理由。

02

告知已主动公开

应关注其提供的查询路径、链接或获取方式是否准确有效,是否足以让申请人实际获取所需信息。

03

信息不存在

应结合行政机关是否负有制作、获取或保存职责,检索范围和检索过程等因素判断,不能仅凭一句“未查询到”就当然认定答复合法。

04

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

审查其是否说明负责公开机关;若能确定相关机关,依法应告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

05

不予公开

应审查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法定情形,及理由是否具体。

06

部分公开或区分处理

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关注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对可公开部分予以提供。

07

涉及第三方权益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时,依法可能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并依条例判断是否公开及如何处理。

08

申请内容不明确

应核对补正通知是否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及合理期限,申请人应及时、针对性地补充检索线索。

08

哪些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定不公开范围并非行政机关任意拒绝的理由

EXEMPTIONS

依法不予公开的典型情形

政府信息公开以依法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应按照条例规定和具体事实依法处理。涉及第三方权益的信息,并非一概当然不公开;符合条例规定的,应考虑征求第三方意见及公共利益衡量等规则。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信息,以及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条例规定可以不予公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审查不予公开答复的重点

  • 是否明确指出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具体不公开理由。
  • 是否将整份文件不公开,而未审查能否区分处理可公开部分。
  • 是否把一般内部工作资料与依法应公开的正式行政决定、对外发生效力的文件混为一谈。
  • 是否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概念作过度扩大解释。
  • 是否依法履行第三方意见征求及公共利益判断等程序。
行政机关不能仅以“内部资料”“工作需要”“涉及敏感事项”等笼统表述替代法定审查。是否属于不公开范围,应当结合信息性质、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和公开可能造成的影响逐项判断。
09

答复期限与程序节点

准确计算期限,避免因疏忽错过后续救济

TIME LIMITS
20个工作日

一般答复期限

不能当场答复的,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长再延20日

依法延长答复期限

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主动公开期限

形成或变更后及时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期限计算不能只看日历天数

应保存行政机关实际收到申请的日期、补正通知及送达日期、申请人补正提交日期、延期告知日期和答复送达日期。邮寄申请应保留寄件底单、物流轨迹和签收记录;网络申请应保存提交成功页面、系统编号、邮件回执及完整附件。涉及补正、第三方意见征求等特殊程序时,应依条例具体规定核算,不宜简单按自然日推算。

10

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如何救济

针对答复行为或不履行公开职责,依法选择救济路径

LEGAL REMEDIES

行政复议

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侵犯合法权益,或者依法应答复而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可以结合《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具体行为性质判断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准确识别被申请人、复议请求、争议答复及证据材料,并核对法定申请期限。

行政诉讼

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行为不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应围绕被诉答复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检索和说明义务、是否适用正确公开规则、是否保障申请人依法获取信息等问题展开。

救济路径不能机械套用。应根据争议行为类型、是否存在复议前置的特别规定、申请人与信息的利害关系、被诉行政机关及法定期限等具体判断。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的案件,应特别核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现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关系。
11

信息公开争议的证据准备

让申请、答复、送达与项目事实形成完整证据链

EVIDENCE FILE
01申请文本留存最终提交版本、申请事项、附件和签名盖章页。
02提交凭证邮寄底单、签收记录、网上提交成功截图和平台编号。
03补正材料补正通知、补充说明、再次提交凭证及沟通记录。
04答复文书答复书原件、附件目录、公开链接和实际下载文件。
05送达证据信封邮戳、快递轨迹、电子邮件时间和平台通知记录。
06项目材料征收公告、现场照片、项目名称、地块位置和相关文书。
07检索线索行政机关职责、文件落款、项目流程及可能保存资料的部门。
08救济材料复议申请、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送达凭证。
1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常见误区

避免申请方向错误、事项不清和程序证据缺失

PRACTICE NOTES
×

把信息公开当成投诉举报

要求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追究人员责任或调查事实,通常不等同于申请公开既有政府信息。应根据诉求性质分别选择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或履职申请渠道。

×

申请事项过于笼统

“所有相关材料”“全部拆迁文件”等表述容易导致检索对象不清。应拆分文件类别,提供项目、地点、时间和内容特征。

×

只向一个机关反复申请

不同部门按职权制作或保存不同资料。应根据文件来源和行政职责识别适格机关,必要时分别提出申请。

×

忽略送达和期限证据

只保存答复内容而不保存申请提交、签收和送达日期,可能增加后续期限核算与事实证明难度。

×

认为提出申请就能暂停拆迁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身不当然停止征收、行政决定或强制执行。对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应及时评估独立的法定救济及停止执行条件。

×

把未公开等同于违法征收

信息公开争议与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实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并非同一问题,应分别确定请求、被申请人或被告及证据。

13

政府信息公开主要法律依据

以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及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时间为准

LEGAL BASIS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修订,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重点关注第二条关于政府信息定义、第三章关于主动公开、第四章关于依申请公开、第二十四条关于答复期限、第三十三条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救济等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及相关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结合现行法关于受案范围、申请期限、被申请人、审理程序和决定类型的规定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应结合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起诉条件、被告资格、举证责任、起诉期限及判决方式的规定,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审查。

征地拆迁领域的特别法律规范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应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涉及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规划审批等事项的,还应结合相应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

法律适用提示:同一项目可能横跨多个法律制度,且法律法规可能修订。具体案件应根据行政行为作出时间、信息形成时间、土地性质、项目类型和当地有效规范核验条文,不宜仅凭专题介绍直接确定个案结论。
14

政府信息公开常见问题解答

围绕申请条件、期限、答复和后续救济作出回应

FAQ
1. 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内容应指向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并记录保存的信息,并按规定提供申请人信息及便于检索的内容特征。

2. 征地拆迁项目中可以申请公开哪些资料?

可结合项目类型和争议事项,申请征收决定、项目批准、用地审批、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测绘、规划许可、听证记录、行政强制文书等信息。具体是否存在、由哪个机关保存及能否公开,需要逐项判断。

3. 信息公开申请必须说明申请理由吗?

条例要求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说明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等。申请人应重点把信息事项写清楚,避免将申请写成泛化的咨询或调查请求。

4.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多久答复?

原则上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延长的,应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存在补正等特殊程序的,应结合具体规定核算。

5.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不存在”,一定合法吗?

不一定。应结合机关是否负有相关职权、是否制作或获取信息、是否依法检索、答复理由是否充分等判断。但行政机关也不负有为申请人重新制作不存在信息的义务。

6. 行政机关说信息属于内部资料,就可以不公开吗?

条例对内部事务信息以及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规定了相应处理规则,但不能仅凭“内部资料”标签一概拒绝。应审查信息的实际性质、内容和是否存在特别公开规定。

7.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怎么办?

应依条例审查第三方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等因素。能够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公开部分作适当处理后,可能仍应公开可公开部分;具体处理取决于信息内容和法定条件。

8. 收到信息公开答复后不满意,可以申请复议或起诉吗?

可以根据争议答复的性质、申请人与信息的利害关系及法定条件,依法评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应重点核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现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期限。

9. 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后,拆迁行为会暂停吗?

不会当然暂停。信息公开申请与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行政强制执行等行为属于不同程序。对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应及时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并根据法律规定判断是否具备停止执行条件。

10. 行政机关没有答复,应该怎么办?

先核实申请是否有效提交、行政机关是否签收、是否发出补正通知以及法定答复期限是否届满。确认存在依法应答复而未答复的情形后,可结合具体案件评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救济方式,并完整保存申请及送达证据。

信息没有公开、答复理由不充分,先把申请与证据梳理清楚

如果您正在处理征地拆迁、房屋征收、项目审批、补偿安置或行政信息公开争议,可以结合项目资料、申请文本、答复文书和送达凭证,分析信息公开主体、申请事项、法定期限及后续救济路径。具体案件应以完整事实和现行法律规范为基础进行判断。

免责声明:本专题用于普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法律知识,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对个案处理结果作出承诺。政府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属于公开范围、由哪个机关负责公开以及救济期限,均应结合具体事实、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职责和现行有效法律规范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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