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以文换文”的文件全文
会议纪要记载,无锡市政府在会议中明确由其向民政部发文提议土地置换,民政部向其正式发文确认。民政部检索后未找到会议纪要产生前的相关材料,但找到了后续往来磋商函件,并据此认为相关文件属于内部事务过程信息。
企业申请公开一份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的两项信息,却收到“不予公开”的答复。行政机关认为相关内容属于内部事务信息,但复议机关审查后发现:一项信息的处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一项信息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最终,复议机关维持一项答复,撤销另一项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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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民福水泥排水管有限公司向民政部申请公开无锡市人民政府2010年专题会议纪要涉及的两项信息:一是“以文换文”的文件全文;二是关于民政部原干部培训中心拆迁主体为民政部、依据民政部明确意见的相关内容。民政部将两项内容均按内部事务过程文件不予公开。复议机关认为两项信息的形成背景、性质及证据情况并不相同,依法作出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决定。
信息公开申请与企业生产经营、拆迁权益之间存在直接关联
根据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民复决字〔2026〕3号)记载,申请人为无锡市民福水泥排水管有限公司。2025年10月23日,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民政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无锡市人民政府2010年10月11日印发的锡政会纪〔2010〕249号专题协调会议纪要中涉及的两项信息。
第一项,是会议纪要中提到的“以文换文”的文件全文。第二项,是会议纪要中提到的“民政部原干部培训中心的拆迁主体为民政部,根据民政部已明确的意见”的意见全文。申请人认为,相关信息与自身生产经营及合法权益保障直接相关,也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建设项目的推进情况。
民政部于2025年10月25日收到申请,11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民信公〔2025〕181号),将两项申请信息均认定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磋商信函等内部事务过程文件,决定不予公开。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1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复议机关对两项信息作出的区别审查
会议纪要记载,无锡市政府在会议中明确由其向民政部发文提议土地置换,民政部向其正式发文确认。民政部检索后未找到会议纪要产生前的相关材料,但找到了后续往来磋商函件,并据此认为相关文件属于内部事务过程信息。
申请人希望获取会议纪要中涉及“民政部原干部培训中心的拆迁主体为民政部,根据民政部已明确的意见”的具体内容。民政部未找到会议纪要形成前的相关材料,却找到了会后形成的材料,并将其认定为磋商信函、不予公开。
程序是否合法、实体判断是否准确,是两个不同层面
锡政会纪〔2010〕249号会议纪要涉及“以文换文”及民政部原干部培训中心拆迁主体等事项。
申请公开会议纪要中涉及的两项信息全文。
复议决定查明,民政部于该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民政部以相关信息属于内部事务过程文件为由,对两项申请均作出不予公开答复。
民政部11月14日寄出答复,11月16日送达,申请人于11月20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两项不予公开答复,向民政部行政复议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民政部维持第一项答复,撤销第二项答复,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不是全部支持,也不是全部驳回,而是针对不同信息分别作出判断
关于“以文换文”的文件全文,复议机关认为民政部已履行检索、说明理由等答复义务,维持不予公开答复。
关于拆迁主体及民政部明确意见的相关信息,复议机关认为民政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复议机关责令民政部在法定期限内,针对第二项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复议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判断关键不是文件名称,而是信息内容、形成阶段和实际法律作用
不能只看文件标题或形成场景。应审查其是否仅为机关内部讨论记录,还是已经被正式会议纪要引用,并对外产生实际行政管理或权利义务影响。
应当查明函件形成时间、内容、用途及是否仍处于讨论阶段。若材料已经成为对外行政决策的事实依据,不能不经具体分析便套用过程性信息条款。
应当核实申请人申请的具体信息与已检索材料是否对应。会后形成的磋商材料,不当然等于会议纪要所称的“已明确意见”。
不是。答复是否在期限内作出、是否送达,与所援引的不予公开理由是否适用,是两项独立审查内容。本案程序被维持,但第二项实体判断被撤销。
申请人应依法明确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特征等必要事项。信息与自身生产经营或权益有关,可以帮助说明申请背景,但不能将用途说明误解为所有申请的额外法定门槛。
不必然。撤销意味着原答复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行政机关应依法重新调查、判断并答复。重新答复仍须根据具体信息及法定公开例外作出。
从申请文本、检索过程、信息属性到救济请求,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一,申请内容要具体到能够识别的信息。“公开某次会议涉及的全部资料”可能引发范围不明确、检索对象不清等争议。更稳妥的做法是写明文件名称、文号、形成时间、具体事项、所需信息内容及可识别的上下文线索。本案申请人分别提出两项明确的信息请求,使复议机关能够逐项审查。
第二,行政机关必须说明实际检索情况。答复中称“未找到”“属于内部信息”,并不当然完成全部审查。应核实检索了哪些部门、档案系统和历史材料,找到的材料是否与申请内容对应,是否存在其他保存形式,以及是否能够区分公开与不公开部分。
第三,过程性信息例外不能无限扩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允许对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依法不予公开。但具体材料是否属于该类信息,需要结合其实际内容、形成阶段和功能判断,不能只因文件带有“磋商”字样就当然认定。
第四,会议纪要已经正式引用的内容,需要特别审查其法律作用。本案复议机关认为,第二项申请涉及的内容被无锡市人民政府正式会议纪要引用,关系到拆迁主体认定及权利义务,民政部仅以会后磋商材料属于内部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第五,部分答复违法时,应当争取精准救济。两项申请信息性质不同,复议请求应分别指出对应答复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本案最终形成部分维持、部分撤销的结果,说明政府信息公开争议并非只能全盘支持或全盘驳回。
先把申请、答复、送达和信息线索完整保存下来
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书、所申请信息的名称文号及具体描述。
邮寄面单、物流轨迹、签收记录、网上提交截图及补正通知。
答复书全文、附件、引用条款、检索说明及不予公开理由。
会议纪要、政府公告、行政决定、项目文件及其他能够识别信息的材料。
文件引用、文号、公开报道、其他机关文件及历史档案线索。
复议申请书、逐项争议说明、证据目录及明确的复议请求。
申请收件日、答复作出日、送达日及复议、诉讼期限计算依据。
复议决定、重新答复、补充检索、行政诉讼及沟通记录。
以下依据按照复议决定书实际援引的条款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及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职责和范围。复议机关据此确认民政部作为国务院民政部门具有处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依法不予公开。适用该条时,仍应具体判断申请信息是否属于该类法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本案复议机关审查了民政部答复所援引的理由及其对应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依法履行告知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复议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依据错误等情形的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本案据此对第二项答复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答复。
企业申请公开政府文件时,容易遇到的实际争议
可以依法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公开,需结合信息是否由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并保存、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及是否涉及法定不公开情形具体判断。会议纪要引用本身是识别信息的重要线索,但不意味着被引用材料必然全部公开。
不能一概而论。应核对信息是否确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并审查答复是否说明具体理由。仅使用概括性标签而不对应具体信息,可能存在审查不足。
仍需结合材料性质和法律规定判断。正式会议纪要的引用可能说明相关内容已进入行政决策或对外管理语境,但并不自动消除法定不公开事由。关键是核实信息的形成阶段、功能及实际法律作用。
应尽可能提供文件名称、文号、形成时间、引用出处、相关会议或项目背景等线索,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检索和作出明确答复。若有证据表明相关信息可能存在,可在复议中提交线索,针对检索范围及事实认定提出具体意见。
应先核对行政机关实际收件日期、是否依法告知延长答复期限、是否存在补正或其他依法影响期限计算的情况。确有逾期且无合法理由的,可以依法评估行政复议等救济途径。
有意义。不同申请事项可能对应不同信息属性和证据基础。部分撤销可以纠正具体违法答复,并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依法处理。重新答复的内容仍需根据法律和证据判断。
不当然如此。撤销原答复并责令重新答复,意味着行政机关应依法重新调查、判断并作出答复。最终是公开、部分公开或依法说明不予公开理由,应依据具体信息及法定规定决定。
应认真查看决定书末尾的救济告知,并结合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确定途径和期限。本案决定书载明,申请人如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一份不予公开答复,可能涉及信息属性认定、检索范围、答复期限、法律适用及救济期限等多个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可结合申请书、答复书、会议纪要及相关行政文件,帮助梳理争议焦点与依法救济路径。
案例来源:用户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行政复议决定书》(民复决字〔2026〕3号)。本文根据决定书记载整理,未对原文未披露的个人身份信息作推测。复议决定对第一项不予公开答复予以维持,对第二项答复予以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不代表两项信息均已被裁定必须公开。本文用于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处理以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新答复及有效法律文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