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 CASE ·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企业建筑物被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就可以不履行法定程序吗?

一家企业的建筑物被认定影响河道行洪,随后遭遇强制拆除。面对行政机关的管理理由,企业还能从哪里寻找维权突破口?这份真实行政裁定揭示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关键:即使行政管理目的具有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拆除也不能跳过法定程序。

企业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拆除程序违法行政诉讼真实裁判解读
从案件故事开始了解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王有银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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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ESTION MANY BUSINESS OWNERS ASK

如果有一天,企业的厂房、建筑物突然被要求拆除,应该怎么办?

很多企业经营者首先想到的是:行政机关有管理权,企业是不是只能配合?如果建筑物已经被拆,是否就意味着没有办法再追究违法行政行为?本案提供了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答案: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与其实施强制拆除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是两个不能混为一谈的问题。

程序审查实体依据之外,别忽略程序权利
01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从企业建筑物被认定影响行洪,到强制拆除争议

THE CASE STORY

这起案件中,一家从事玻璃钢制品相关业务的企业,在经营场所建设有建筑物、构筑物。后来,当地有关部门认为,这些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可能妨碍河道行洪,并据此要求限期拆除。

企业对相关处理并不认可。行政机关随后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企业认为,强制拆除涉及自身财产权益,行政机关在采取措施前应当依法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可以行使的权利,也应当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争议由此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案件的关键逐渐从“建筑物是否影响行洪”,延伸到另一个更直接的问题:即使行政机关认为拆除有管理依据,是否就可以不履行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强制拆除?

企业真正需要关注的,不只是“对方有没有权拆”,还包括“对方有没有依法拆”。

本案企业方委托诉讼代理人为王有银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专题对企业名称、其他相关人员姓名及具体地址作匿名化处理。案件基本事实、裁判理由和处理结果以所提供的裁定书为依据。

02

案件经过:争议如何一步步走到法院?

把裁判文书中的程序节点还原出来

CASE TIMELINE
01

提出拆除要求

有关部门认为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可能妨碍行洪,要求限期拆除。

02

实施强制拆除

企业未自行拆除后,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强制清除,企业认为自身程序性权利未获保障。

03

进入行政诉讼

企业就强制拆除行为寻求司法救济。原审裁判认定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04

再审申请被驳回

行政机关不服二审裁判,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再审申请被驳回。

03

真正的争议焦点:有管理依据,就能直接强拆吗?

法院审查的不只是拆除理由,也包括实施过程是否合法

KEY LEGAL ISSUE
01

建筑物是否属于妨碍行洪的障碍物?

行政机关主张,涉案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水务部门材料认定其妨碍行洪。法院在裁定中对防汛管理职责及相关法律依据作了审查。

02

强制拆除前是否依法告知?

行政强制措施涉及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告知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03

是否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机关不能仅凭自己的判断推进强制拆除,而应依法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04

程序违法能否影响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

本案强制拆除属于已经实施的事实行为,无法通过撤销方式恢复原状。法院据此审查确认违法的裁判方式是否适当。

04

裁判结果:高级人民法院为何驳回再审申请?

案件最重要的法律结论

COURT DECISION

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原审确认违法并无不当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指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中,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听取企业陈述、申辩,行政强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鉴于强制拆除属于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审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驳回行政机关的再审申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黑行申544号
裁定日期:2021年12月21日
结果边界说明:本案裁定确认的是强制拆除行为的程序违法,并驳回行政机关的再审申请。该裁定并未直接判令行政机关向企业支付赔偿,也未对企业全部损失作出赔偿金额认定。是否能够进一步主张行政赔偿,应当结合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证据及法定程序另行判断。
05

律师解读:企业最容易忽略的三个维权突破口

从个案裁判中提炼可供同类企业参考的审查思路

LAWYER'S INSIGHT
POINT 01

不要只争论“能不能拆”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相应职权、事实认定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当然需要审查。但与此同时,还应独立核查告知、听取意见、决定作出和执行等程序环节。

POINT 02

程序权利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

告知理由和依据、保障陈述申辩机会,能够让企业了解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的原因,也使企业有机会提出事实、证据和法律意见。不能因为行政管理目标重要,就当然省略法定程序。

POINT 03

强拆已经发生,也要及时固定证据

拆除完成不代表所有救济途径都消失。应及时保存现场影像、通知文书、沟通记录、财产清单、损失凭证及行政机关实施过程资料,并根据具体请求判断救济方式。

06

律师进一步解读:本案的法律判断,不能只停留在“拆除有没有依据”

从行政职权、事实认定、程序保障到司法救济,逐层拆解裁判逻辑

LEGAL ANALYSIS

第一层:行政机关是否承担相应管理职责,与具体强制行为是否合法,是两个不同的审查问题。本案中,行政机关主张涉案建筑物、构筑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相关规定说明其防汛管理职责。高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也审查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建筑物的管理规则,以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清除障碍物的职责依据。

但行政机关具有某项管理职责,并不意味着其采取的每一个具体措施都当然合法。法律审查需要继续追问:作出处理的主体是否适格?认定建筑物妨碍行洪的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持?采取的措施是否属于法律授权的范围?实施步骤是否遵守相应程序?不能用“管理目的正当”替代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完整审查。

法律上的关键区分:行政机关“有权管理”,不等于行政机关“可以不按程序实施”。

第二层:事实认定必须有证据支撑,不能把行政机关的结论本身当成证据。对企业而言,争议不应只停留在“是不是违建”这一句话上。应进一步核查河道管理范围的划定依据、建筑物位置与边界的对应关系、现场勘验和测绘材料、认定妨碍行洪的技术依据,以及行政机关是否向企业展示或依法提供了相关材料。本案裁定记载了行政机关关于水务部门函件及相关调查的主张,但本案最终确认强制拆除违法的关键理由,是实施强制措施时未依法告知并听取陈述申辩;不能把这一裁判结果误读为法院已经全面否定了所有实体认定。

第三层:程序保障不是形式动作,而是行政强制合法性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明确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裁定据此指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措施时,应依法告知当事人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听取陈述、申辩。本案中,实施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也没有听取企业陈述、申辩,法院据此认定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对企业来说,程序审查至少要落实到具体材料:有没有书面告知?告知内容是否明确?送达对象和时间能否证明?企业是否获得合理表达意见的机会?企业提交的异议、说明和证据是否被接收、记录?行政机关是否对重要意见作出回应?仅有一份“限期拆除通知”并不当然证明后续强制实施程序全部合法,必须结合完整案卷和实际执行过程判断。

第四层:强制拆除已经完成,诉讼请求和裁判方式需要与行为性质相匹配。本案裁定指出,强制拆除属于事实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因此,原审以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方式处理,裁判结果并无不当。这一点对已经遭遇拆除的企业尤其重要:不能机械地只考虑“撤销拆除决定”,而应根据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为、行为是否完成、是否仍有可撤销内容,以及企业真正希望实现的法律效果,选择适当的诉讼请求。

第五层: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不是同一个结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可以为后续依法主张权利提供重要法律基础,但不意味着赔偿金额已经确定,也不意味着所有损失都会自动获得赔偿。企业仍需证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实际损失、损失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并区分可赔偿损失与经营风险、折旧、第三方原因等其他因素。证据越完整,后续主张越有基础。

审查维度 A

主体与职权

谁作出决定、谁组织实施、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或依法获得授权,均应结合文书、组织职责和实际实施情况核查。

审查维度 B

事实与证据

核对建筑物位置、管理范围边界、调查勘验、技术材料、送达材料,判断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是否有充分证据支撑。

审查维度 C

程序与权利

重点审查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或其他适用程序、现场记录、送达及执行过程,不能只看最终拆除结果。

审查维度 D

请求与救济

结合行为是否完成、是否仍可撤销、诉讼期限及损失证据,分别判断确认违法、撤销、履行或赔偿等请求是否适用。

律师分析边界:上述审查维度是结合本案裁判理由归纳的同类案件分析框架,并非裁定对每一项争点均作出了肯定或否定认定。具体案件仍须以完整行政卷宗、现场证据及适用法律为准。
07

如果你的企业也遇到类似情况,先核查这六件事

在采取行动前,把关键材料和时间节点掌握清楚

BUSINESS CHECKLIST
01谁作出的决定?
核实作出限期拆除、责令改正或强制执行的具体机关及其职权依据。
02依据的事实是什么?
保存规划、土地、河道管理范围、测绘、现场勘验及相关认定材料。
03是否收到正式告知?
核对通知、催告、决定、送达回证及相关文书的时间和内容。
04有没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保存陈述申辩材料、听证申请、提交凭证、谈话记录及机关答复。
05现场过程是否完整留证?
尽可能依法保存拆除前后照片、视频、现场清单、设备及财产资料。
06法定救济期限还剩多久?
尽快核对复议、诉讼及赔偿请求的适用条件、起算规则和期限。
特别提醒:遇到正在实施的强制拆除,应优先保障人员安全,不要以身体阻拦等危险方式对抗。证据固定应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具体救济期限不能仅凭网络文章判断。
08

企业发现权益受损后,可以怎样推进维权?

先厘清事实,再判断法律关系与救济路径

ACTION PLAN
第一步

整理事实与证据

按照项目建设、行政告知、作出决定、现场执行和损失发生的顺序,建立完整时间线,保留原始材料。

第二步

审查行政行为

核对行政机关主体、职权、事实依据、法律适用、程序履行和送达情况,识别可以依法提出的争议。

第三步

确定救济请求

结合行为是否已经实施、是否具有可撤销内容、损害及证据情况,评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行政赔偿等路径。

09

企业强制拆除维权常见问题

企业负责人在类似情形下经常关心的几个问题

FAQ
1. 行政机关认为企业建筑物影响行洪,就可以直接拆除吗?

不能仅凭这一判断就省略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应当有相应职权和事实、法律依据,并依照适用法律履行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及其他必要程序。具体程序要求需结合行为性质和法律依据判断。

2. 企业没有收到强制拆除通知,应该怎么办?

先保存实际收到的全部材料,核查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并依法送达相关文书。可依法申请获取与自身权益相关的政府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需要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 厂房已经被拆了,还能起诉吗?

已经实施完毕的强制拆除行为,并不当然排除司法审查。对于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事实行为,在符合起诉条件时,可能依法请求确认违法。是否超过期限、是否具备利害关系等,仍需个案判断。

4. 法院确认强拆违法,企业就一定能获得赔偿吗?

不一定。确认违法与获得行政赔偿是不同的法律问题。赔偿请求还需审查是否存在合法权益损害、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赔偿范围及证据等事项。

5. 行政机关说建筑物属于违建,企业还能主张程序权利吗?

应当区分建筑物本身是否合法与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企业不能仅凭程序问题推定建筑物当然合法,但行政机关也不能仅凭实体认定就当然免除法定程序义务。

6. 企业应当保存哪些强拆证据?

可根据实际情况保存建筑物权属和建设资料、行政决定及送达材料、沟通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财产清单、设备资料、损失凭证以及相关申请和提交回执。原始文件应妥善备份。

LEGAL CONSULTATION · 企业权益保护

如果你的企业也正面临强制拆除,别忽略程序中的关键问题

不同企业的土地性质、建筑物情况、行政决定、实施程序和损失证据各不相同。建议先整理现有文书与现场材料,再对行政机关职权、事实依据、程序履行和救济期限进行具体审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长期关注行政争议、征地拆迁及企业合法权益保护。

案例说明:本专题根据用户提供的(2021)黑行申544号行政裁定书整理,已对企业名称、当事人身份信息及具体地址作匿名化处理,保留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信息。为便于阅读,对裁判内容作结构化叙述,不改变裁判结论。免责声明:本专题仅用于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也不承诺案件结果。具体案件应以完整证据、有效法律规范及专业法律分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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