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材料转交属地,是否就算履职完成?
转办可能是行政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的一种处理方式,但不能当然替代对申请事项的依法审查。还要看属地部门是否有权处理、是否实际办理,以及最终处理是否覆盖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购买商品房时发现项目预售手续可能存在问题,向住建部门提交查处申请,却只收到一份“已转交处理”的答复,真正关心的违法预售问题始终没有得到明确回应。面对这种情况,申请人能否通过行政复议,要求主管部门对具体举报事项作出有针对性的处理?
本案申请人认为,相关商品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及销售过程中存在违反房地产管理规定的情形,遂向住建主管部门提交《查处申请书》。行政机关将材料转交属地部门并收到答复,但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处理情况与申请人的真实请求并不一致,行政机关还应当联系申请人明确具体诉求,并依法作出书面处理。
争议起点不是一般购房质量纠纷,而是商品房预售行政监管
根据《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黔南府行复〔2025〕20号)记载,申请人应敏(本文对个人身份信息及住址作脱敏处理)购买了位于贵州国际旅游体育休闲度假中心白晶谷42组团的房屋。申请人通过公开信息查询了解到,相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约定交地及开工时间等信息,并据此对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及销售行为提出疑问。
申请人认为,相关房屋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及项目当时的土地、建设手续情况,可能不符合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遂向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对项目涉嫌非法预售商品房行为进行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这类争议的核心在于:主管部门收到具体举报后,是否依法审查、调查并对举报事项作出对应处理;如果认为应由属地部门办理,是否完成依法转办、跟踪处理以及向申请人作出清晰、完整的书面答复。
时间节点决定了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完整地履行职责
复议决定记载了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约定交地和开工时间,以及项目分别于2016年、2016年末和2019年取得相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申请人据此对预售许可条件提出质疑。
申请人请求对涉案项目涉嫌非法预售商品房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查处申请转送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并督促属地部门及时答复。
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答复,认为已经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于2024年11月2日邮寄答复书。
申请人认为收到的处理答复并未对其真实请求作出实质回应,向黔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定处理情况与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责令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
复议审查重点是行政机关有没有针对申请人的真实请求履职
转办可能是行政机关内部职责分工的一种处理方式,但不能当然替代对申请事项的依法审查。还要看属地部门是否有权处理、是否实际办理,以及最终处理是否覆盖申请人提出的问题。
行政机关应当识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要求查处具体项目涉嫌违法预售行为,答复却只说明转办、一般性情况或其他事项,可能构成回应不充分。
当申请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或者转办后的处理与申请人真实目的不一致时,行政机关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核实诉求,避免以内部流转代替面向申请人的法定处理。
书面答复不仅是形式上的寄出文件,还应当说明处理事项、调查结论、依据及救济渠道,并能够证明送达。答复与请求不对应,仍可能存在履职瑕疵。
当复议机关查明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以依法作出责令履行的决定。本案复议决定明确了履职主体和60日履职期限。
不能这样理解。本案复议决定针对的是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并未直接作出涉案开发企业违法预售的实体认定,也没有直接撤销相关预售许可证。
本案最值得其他举报人关注的,是“处理内容是否对题”
州住建局收到查处申请后,将材料转交龙里县住建局办理;属地部门收件后作出答复并邮寄给申请人。行政机关据此认为已履行查处非法预售商品房职责。
复议机关查明,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包含对州级主管部门及县级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的查处请求。被申请人虽转交材料并有答复,但处理情况与真实请求不一致,也未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处理情况,未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复议机关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作出决定,责令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本决定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决定同时告知,如不服该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从申请内容、法定职责、处理过程和救济期限四个方面判断
明确项目名称、楼栋或房屋范围、涉嫌违法的具体行为、掌握的事实线索、请求主管部门采取的处理措施,以及希望获得的书面告知。避免只写“请依法处理”而没有明确事项。
不同事项可能涉及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需要结合预售许可核发机关、属地监管分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具体法律规定,确定适格履职机关。
收到答复后,不要只看是否盖章、是否邮寄。应当比对申请事项、调查范围、事实认定、法律依据、处理结论和救济告知,判断是否真正回应每项请求。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程序性答复或处理结果不服,应结合具体行政行为性质、法定期限、是否存在复议前置等规则,选择适当救济方式,并妥善保留提交和送达证据。
从“提出过申请”到“行政机关应当处理”,证据链要完整
围绕商品房预售条件、行政监管职责及行政复议履职救济展开
该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并要求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具体项目是否符合预售条件,应结合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进度及预售许可等材料综合核实。
行政许可存在法定情形时,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是否具备撤销条件,应当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不能仅凭举报人提出质疑就直接认定许可应被撤销。
本案复议决定明确援引该条作出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履职是否完整,应当结合申请事项、法定职权、办理过程和书面处理结果进行审查。
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资金监管及违法预售查处,还涉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范。具体适用应核对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地方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
把当事人最关心的实际问题讲清楚
可以向有监管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线索,并尽可能提交项目名称、具体房屋、销售时间、合同或付款资料、预售许可查询结果等材料。举报内容越具体,越便于主管部门核查。
不能一概而论。应审查转办是否符合职责分工、属地部门是否实际处理、处理内容是否覆盖举报请求,以及是否依法向申请人反馈。仅有转办动作,不当然等于所有法定职责均已履行。
需要结合答复的性质、是否属于可复议行政行为、申请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及法定期限判断。如果争议实质是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查处或答复职责,可以围绕具体申请事项、收件证明和答复内容评估救济路径。
不是。本案复议决定解决的是主管部门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并未直接认定开发企业违法预售,也未直接撤销预售许可证。实体违法与否仍需有权机关进一步调查认定。
举报人应提供尽可能具体的事实线索和已有证据,但行政机关对依法属于其职责范围的事项,仍应依职权审查。举报材料不足时,机关可依法核实或要求补充,不能简单以举报人无法取得内部资料为由当然拒绝处理。
不能简单以固定天数判断。应查明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办理期限、事项性质及是否存在依法延长或转办的情形。若适用规范对处理期限有特别规定,应优先按该规定判断。
应保存复议决定书及送达日期,关注决定生效时间和60日履职期限,并核查行政机关是否针对原申请事项作出真实、完整、书面处理。若仍未依法履行,可结合决定内容及后续情况进一步评估监督和司法救济路径。
行政机关是否履职,不能只看有没有转办、有没有寄出一份答复。关键在于是否依法调查、是否回应真实请求、是否作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处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团队可结合举报材料、行政答复及项目资料,帮助梳理行政职责、证据结构与依法救济路径。
案例来源:用户提供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黔南府行复〔2025〕20号)。本文对申请人身份证号、具体住址及其他个人身份信息作脱敏处理。本文依据该行政复议决定书整理,复议决定责令黔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决定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法定职责;该决定并非对涉案开发企业违法预售作出的实体认定,也不代表相关预售许可证已经被撤销。法律知识普及内容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处理应以有效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为准。